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督1081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镇支行法定代表人郑学强。被申请人马振民,1962年10月5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镇支行的支付令申请后,因被申请人马振民外出,无法送达,申请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镇支行因理由正当,在支付令送达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26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马宝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