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355号罪犯钟志勇,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志勇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钟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志勇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4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志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功庆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