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2510号原告位贤春。委托代理人魏庆华。被告刘理想。被告李海云。
原告位贤春诉被告刘理想、李海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贤春的委托代理人魏庆华、被告刘理想、李海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位贤春诉称,开发商因占用原告土地开发建设房屋,赔偿原告两套商品住宅楼。该房屋位于铜山区大许镇大许村一队新京帝都花园1号楼3单元201室。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购买了该小区1号楼2单元202室。原被告房屋是相邻关系,两家的客厅窗户相连,在客厅窗户前面有一个公共区域。2013年左右,被告在上述公共部位违章搭建一个简易棚,且打钉在原告的外墙上。棚内堆满了被告的生活用品及杂物。该棚的搭建严重影响了原告方的通风、采光和视野。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被告站在平台,便对原告卫生间一览无余)。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拆除违建,可被告不予理会。后来,原告又找到当地村委会要求协调处理,可被告仍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原告又报警求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排除妨碍,拆除违建的简易棚,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刘理想、李海云辩称,原告所述开发商占用的土地,是小产权房,不是正规房子,平台是我车库的顶,原告房子还没建好的时候,我已经搭好这个棚,我的棚给原告窗户留出间隙了,原告说我建的平台对原告家卫生间一览无遗的说法不正确。
经审理查明,原告位贤春与被告魏庆华、刘理想系邻居,原被告同住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大许村一队新京帝都花园。原告家位于该小区1号楼3单元201室,二被告家位于该小区1号楼2单元202室,原被告两家客厅窗户相连。被告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原被告两家房屋中间南侧搭建简易棚,用于堆放杂物。原告因被告所搭建简易棚影响其通风、采光及视野,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照片三张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应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刘理想、李海云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与原告位贤春家房屋相连部分搭建简易棚,影响了原告家的通风及采光,应当予以拆除。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违建简易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理想、李海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搭建在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大许村一队新京帝都花园小区1号楼3单元201室、2单元202室中间南侧的简易棚。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刘理想、李海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王会收
人民陪审员 饶 辉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玫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