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343号原告王某,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吕仙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梓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