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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1343号

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343号原告王某,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吕仙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梓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