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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245-1号

李存管与孙恒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存管,孙恒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245-1号申请人李存管,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恒星,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存管与被执行人孙恒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孙恒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存管借款1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恒星在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街储蓄所账户上的存款50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孙恒星在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门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志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银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