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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1157号

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与陈伟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陈伟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157号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住所地:四会市。

负责人:周卫国。委托代理人夏延岚。被告陈伟良,男,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4436。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诉被告陈伟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缴清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邱 毅

审判员 周忠海

审判员 夏睿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倩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