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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1713号

周文君与廖际旺、齐阳春(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文君,廖际旺,齐阳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6民初1713号

原告:周文君,居民。

委托代理人:夏复田,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际旺,农民。

被告:齐阳春(系廖际旺之妻),农民。

原告周文君与被告廖际旺、齐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君的委托代理人夏复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际旺、齐阳春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文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廖际旺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被告齐阳春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日,廖际旺因其子生产经营临时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期限届至后,廖际旺托辞其子资金尚未回笼,一再要求宽限,现避而不见。故起诉。廖际旺、齐阳春未提出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日,廖际旺为偿还其子所负债务,向周文君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周文君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00元),借款人廖际旺2016、5、3号”。后二被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廖际旺出具的借条原件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二被告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廖际旺欠原告30万元有廖际旺出具的借条以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廖际旺不提出抗辩,本院认定原告与廖际旺之间成立3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因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齐阳春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际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文君偿还借款30万元,并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周文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廖际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旺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殷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