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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民初895号

何统基与柳州市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廖麟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何统基,柳州市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廖麟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895号

原告:何统基。

被告:柳州市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海关南路6号东堤新都一区72号。

法定代表人:廖麟毅,公司总经理。

被告:廖麟毅,(武宣县民族中学往黔江农场方向,武宣县上源物资有限公司仓库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统基诉被告柳州市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廖麟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统基于2016年7月26日以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到相对人的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统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25元,依法减半收取3163元,由原告何统基承担。

审判员  钟朝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宇玉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