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02执575号之一

莫四办与凌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四办,凌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四办。被执行人凌玮。申请执行人莫四办与被执行人凌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57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货款65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凌玮银行账户存款6600元(含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于平

审 判 员  杨耀春

代理

审判员  覃云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