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701号原告张淑芝,女。被告刘洪双,男。被告姜传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芝诉被告刘洪双、姜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以被告方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洪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