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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4民初701号

张淑芝与刘洪双、姜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淑芝,刘洪双,姜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701号原告张淑芝,女。被告刘洪双,男。被告姜传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芝诉被告刘洪双、姜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以被告方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洪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