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700号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小兰。
被告:钟广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兰、被告钟广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1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勤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小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