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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1700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陈小兰、钟广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陈小兰,钟广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700号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小兰。

被告:钟广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兰、被告钟广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1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勤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小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