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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特14号

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拍卖被申请人田勤兰和成荣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勤兰,成荣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特14号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桐梓县娄山镇河滨南路。法定代表人常天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华,该社职工。被申请人田勤兰,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工农村联盟组。被申请人成荣钱,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工农村联盟组。2016年7月8日,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拍卖被申请人田勤兰和成荣钱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面积103.06㎡的住房(房产证号为遵房权证桐梓私字第000153**号)一套,并就所得的价款在234050元(其中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4050元)及从2016年7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的合同约定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8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借款20万元给被申请人,借款期限从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7日;利率为月利率9‰,罚息利率为9‰加收100%,逾期罚息利率为9‰加收50%;还款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8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申请人以其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建筑面积103.06㎡、产权证号为遵房权证桐梓私字第000153**号)住宅一套提供抵押,并于2013年8月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他物权证号为遵房他证桐梓字第2013001**号。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审查中,被申请人对《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成立、效力、担保物权的设定等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办理了担保物权设定的相关登记手续,担保物权依法设立,且被申请人亦未对《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成立、效力、担保物权的设定等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田勤兰、成荣钱用于抵押的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建筑面积103.06㎡、产权证号为遵房权证桐梓私字第000153**号、登记产权人田勤兰)的住宅一套进行拍卖、变卖,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在人民币234050元(其中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4050元)和从2016年7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的合同约定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1600元,由被申请人田勤兰和成荣钱共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彭兰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