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547号原告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月塘路0111号对面。法定代表人何惠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古鹏程。委托代理人邹丽。被告陆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春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