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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1564号

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春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春山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564号原告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池忠波,职务理事长。被告许春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春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海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包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