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434-1号申请执行人兰兴之,男,汉族,1930年7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兰禾,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兰兵,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罗副桄,男,汉族,1966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力友,总经理。关于兰兴之、兰禾、兰兵申请执行罗副桄、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304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815.50元。本院通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罗副桄、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兰兴之、兰禾、兰兵依据(2016)川0304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罗副桄、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罗副桄、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杨执行员 陈 利执行员 彭 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