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740号
原告:孙某某,女,1974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书敬,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林笑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称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