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8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刘召祥,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亚布力林业局。被执行人张德军,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亚布力林业局。被执行人黄志敏,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2015)亚林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刘召祥申请执行张德军、黄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召祥因与被执行人张德军、黄志敏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张德军、黄志敏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召祥向本院提���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2015)亚林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案件执行标的额包括本金243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险峰
审判员 马继江
审判员 耿殿湖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