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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8执10-1号

刘召祥申请执行张德军黄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召祥,张德军,黄志敏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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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8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刘召祥,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亚布力林业局。被执行人张德军,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亚布力林业局。被执行人黄志敏,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2015)亚林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刘召祥申请执行张德军、黄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召祥因与被执行人张德军、黄志敏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张德军、黄志敏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召祥向本院提���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2015)亚林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案件执行标的额包括本金243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险峰

审判员  马继江

审判员  耿殿湖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