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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字1607号

崔爱民与王玉生、屈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爱民,王玉生,屈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字1607号原告崔爱民,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玉生,男,1959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双槐树乡西河村*组。身份证号码:4112241959********。被告屈建波,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崔爱民诉被告王玉生、屈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崔爱民负担。

审判员  薛少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山 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