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执679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塘下支行与瑞安市千龙汽摩配有限公司、陈祥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塘下支行,瑞安市千龙汽摩配有限公司,陈祥隆,陈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塘下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郑观炯,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舒超凡,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磊,职员。被执行人瑞安市千龙汽摩配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祥隆。被执行人陈祥隆。被执行人陈建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塘下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千龙汽摩配有限公司、陈祥隆、陈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千龙汽摩配有限公司偿还编号为温交银14年302小企业贷字702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50万元、期内利息199697.53元(以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止,扣减已还的利息2885.8元)、逾期利息(以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15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从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若被执行人瑞安市千龙汽摩配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祥隆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汇川路88弄5号2802室房产[证号:沪房地长字(2006)第018114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14年302最抵字702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700万元为限;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建华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汇川路88弄4号2001室房产[证号:沪房地长字(2006)第017801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14年302最抵字702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55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上海市、温州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祥隆名下有二处房产,一处坐落于上海市汇川路88弄5号2802室房产[证号:沪房地长字(2006)第018114号],本院已依法拍卖,拍卖得款851万元,优先扣除受理费、执行费142105元,评估费23500元,本案分得案款700万元,剩余尾款申请执行人债权参与分配,另一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瑞豪家苑2幢801室(产权证号:00270484,抵押于中国银行瑞安支行),因涉及银行抵押,剩余价值不大,本案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陈建华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汇川路88弄4号2001室房产[证号:沪房地长字(2006)第017801号],本院已依法查封,现被执行人正与申请人协商解决,暂不拍卖处置。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有效地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6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张俊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林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