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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终1042号

郑祖守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郑祖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104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祖守。因本案于2015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祖守犯诈骗罪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浙0327刑初4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祖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8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祖守谎称自己是苍南县住建局的公务员林峰,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陈某、王某等人钱财共计373000元,并将取得的钱款用于挥霍。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郑祖守谎称自己是苍南县住建局的公务员林峰,骗取了吴某的信任,后郑祖守谎称可以替吴某承包到苍南县灵溪镇水产市场安置房外墙工程,但要求吴某送礼,吴某基于信任并购买了价值为32000元的香烟票给郑祖守,后郑祖守将价值为32000元的香烟票折现后予以挥霍。2.2014年11月开始,郑祖守继续以苍南县住建局的公务员林峰身份骗取吴某的信任后,又骗取了被害人李某、谢某等人的信任,后向上述被害人谎称熟识苍南县灵溪镇天和家园、瑞和家园的老板,可以帮他们以低价方式购买该楼盘的房子,但要先交保证金,吴某、李某、谢某等人基于信任先后支付给郑祖守共计32万元保证金。为了隐瞒诈骗的事实,郑祖守私刻了苍南县瑞和家园的印章,并冒用“陈国平”、“林修敏”的名字给各被害人签了《房屋订购协议书》。后郑祖守将上述取得的钱财用于挥霍。3.2015年9月份,郑祖守谎称自己是苍南县规划局的公务员林峰,骗取了陈某的信任,后对陈某谎称可以低价购买到苍南县灵溪镇瑞和家园楼盘的房子,但要先交保证金,陈某基于信任交给郑祖守17000元,后以没钱用为由要回1000元。4.2015年7月份,郑祖守谎称自己是苍南县规划局的公务员林峰,骗取了王某的信任,后对王某谎称可以低价购买到苍南县灵溪镇瑞和家园楼盘的房子,但要先交保证金,王某基于信任交给郑祖守5000元,郑祖守取得钱款后中断联系,并将钱财用于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吴某、李某、陈某、王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房屋订购协议书、收条、借条,银行账户明细,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郑祖守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原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祖守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郑祖守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73000元,分别返还被害人吴某352000元、返还被害人陈某160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5000元。原审被告人郑祖守上诉称,原判认定吴某的被骗金额35.2万元中,自己只拿到转账的20万元,但慑于吴某纠集的社会人员的淫威写下35.2万元欠条,且自己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农历正月现金还吴某3.2万元,并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按吴某的要求通过转账方式汇至吴某农行、农商行账户及吴某二姐吴小玲平安银行账户8万多元,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祖守在侦查阶段曾供称其冒充苍南县住建局工作人员,以低价购房需缴纳押金为名骗取吴某、李某、谢某等人共32万元,以承接外墙工程业务需要送礼为由骗取吴某礼品钱3.2万元,其关于诈骗金额的供述得到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其本人开具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佐证,郑祖守后来多次就诈骗金额问题翻供没有合理理由,不予采信。郑祖守虽上诉称已还吴某部分金额,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相关辩解亦不应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祖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海

审 判 员  涂凌芳

代理

审判员  夏宁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东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