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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4829号

王志财与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志财,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829号

原告:王志财。

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财诉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志财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财负担。

审判员  王云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虹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