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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2178号

原告刘颖与被告黄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颖,黄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2178号原告刘颖,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623198804131468,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四区4-6A。被告黄金宝,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03198402095433,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四区4-7-1-501。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黄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颖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风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修雪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