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2178号原告刘颖,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623198804131468,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四区4-6A。被告黄金宝,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03198402095433,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四区4-7-1-501。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黄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颖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风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修雪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