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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277号

夏建华天全县泰坤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建华,天全县泰坤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夏建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4日,住云南省昭通市。

被执行人:天全县泰坤矿业有限公司,住址:天全县兴业乡。

法定代表人:李萍军天劳人仲调(2016)第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建华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天全县泰坤矿业有限公司在天全县安监局政策性关闭煤矿补偿款88048元予以扣留,由本院直接提取,现补偿款还未下拨。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补偿款下拨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劳人仲调(2016)第8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待补偿款下拨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邹 波

审判员 王彦东

审判员 彭宗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