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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473号

徐东彬与孙伟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东彬,孙伟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徐东彬,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孙伟刚,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孙伟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东彬于2016年07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孙伟刚给付申请执行人徐东彬货款及修理费3,768.00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孙伟刚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伟刚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徐东彬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孙伟刚有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宏岩

审 判 员  朱振东

代理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