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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恢55号之二

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荣成市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荣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市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荣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荣成市供销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恢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荣成市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

被执行人:荣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被执行人:荣成市供销实业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10日作出的(2006)威民四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6)威民四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玲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