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恢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荣成市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
被执行人:荣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被执行人:荣成市供销实业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10日作出的(2006)威民四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6)威民四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玲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