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443号原告王杰,男,汉族。被告巨能兵,男,汉族。
原告王杰诉被告巨能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杰于2016年7月26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巨能兵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对被告巨能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杰负担。
审判员 苟清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姝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