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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1443号

王杰与巨能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杰,巨能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443号原告王杰,男,汉族。被告巨能兵,男,汉族。

原告王杰诉被告巨能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杰于2016年7月26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巨能兵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对被告巨能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杰负担。

审判员  苟清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姝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