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6**民初1201号原告樊某某,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某某,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利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