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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622民初1201号

樊某某与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樊某某,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6**民初1201号原告樊某某,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某某,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利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