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沈子恒,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邢云民,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6月27日宁波奉化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景一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俞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