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49号
原告:周立峰。
委托代理人:邹可雨,宣城市宣州区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鑫威。
被告:梅军南。
被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太泽,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原告周立峰诉被告周鑫威、梅军南、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7月26日,原告周立峰已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立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周立峰负担。
审判员 徐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卞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