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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149号

原告周立峰诉被告周鑫威、梅军南、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立峰,周鑫威,梅军南,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49号

原告:周立峰。

委托代理人:邹可雨,宣城市宣州区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鑫威。

被告:梅军南。

被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太泽,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原告周立峰诉被告周鑫威、梅军南、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7月26日,原告周立峰已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立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周立峰负担。

审判员  徐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卞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