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1471号原告温留栓,男,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小栓,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红军,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留栓与被告李小栓、马红军合同一案中,原告温留栓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留栓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留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留栓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大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