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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1471号

温留栓与李小栓、马红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留栓,李小栓,马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1471号原告温留栓,男,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小栓,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红军,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留栓与被告李小栓、马红军合同一案中,原告温留栓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留栓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留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留栓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大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