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1662号原告江道乾,男,196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林正武,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蒋慧雅,女,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被告林正武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道乾与被告林正武、蒋慧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道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江道乾负担。
审判员 张佛养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智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