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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947号

厚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厚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91民初947号原告厚某,农民。被告刘某,无业。

原告厚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德钧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厚某及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厚某诉称,2015年年初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都是二婚,相识时间短,缺乏相互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婚后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并且酒后经常打骂原告。现在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婚前嫁妆归原告所有,原告女儿董文好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跟原告都是再婚,我很珍惜与原告的这次婚姻。结婚后无论是对原告还是对原告的女儿都关爱备至,没有打骂原告的情况。婚后每个月的工资不管多少都交给原告。去年工程少,我带回家一万七千元,全部交给原告。对于原告说我酒后打骂她的说法,我不承认,我没有跟原告吵过架,更没有打过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原告诉称被告酒后经常打骂原告,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间尚短,双方适应彼此生活需要一个过程,且原告未提交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厚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德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蒙建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