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7007号原告张丽红。被告陈光海。本院审理原告张丽红与被告陈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丽红在接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张丽红负担。
审判员 赵晔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丽红与陈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7007号原告张丽红。被告陈光海。本院审理原告张丽红与被告陈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丽红在接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张丽红负担。
审判员 赵晔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