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刑初865号

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8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务工。曾因吸毒,于2005年8月21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5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7月5日立案,后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疆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底,刘涛、陈晓锋(均已判刑)在永嘉县桥头镇外岙村、董岙村等地开设赌场并抽取头薪牟利。被告人杨某为赌场放哨并保管头薪。至2014年3月6日该赌场被查获时为止,被告人杨某共为赌场帮忙5天,其参与期间赌场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12月25日自动到永嘉县公安局桥头派出所投案。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系从犯、自首,建议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底,刘涛、陈晓锋(均已判刑)在永嘉县桥头镇外岙村、董岙村等地开设赌场,并抽取头薪牟利。被告人杨某为赌场保管头薪。至同年3月6日该赌场被查获时止,被告人杨某为赌场帮忙5天,共获利1000元,参与期间该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供认自己替刘涛开设的赌场放哨并保管头薪,一共五天,共收到1000元的好处费的事实。2、同案犯刘涛的供述,供认自己和陈晓锋一起开赌场,杨某管理皮桶,丁进双等人负责报夹或放哨,一共给杨某工资1000元左右。3、同案犯陈晓锋、丁进双、陈海伟、冯龙芳、谭祖胜、莫凤林、赵仁义、杨万胜的供述,供认涉案赌场以麻将牌九形式赌博,杨某负责保管头薪,丁进双等人报夹或放哨,赌场每天两场,每场参赌人数20人以上的事实。4、证人尤某、叶某、陆某、向某、魏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综合证明各自到涉案赌场进行赌博的情况,被查获时有几十人在赌博。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明民警对涉案赌场进行搜查的情况,并对赌具予以扣押,对赌资予以收缴的事实。6、辨认笔录,证明涉案人员的相互辨认情况。7、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同案犯已被判刑的情况及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8、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杨某的归案情况及身份情况。以上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杨某是否有参与放哨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杨某供认自己在赌场里放哨及保管头薪,同案犯刘涛、陈晓锋均供认杨某是管理赌场皮桶即负责保管头薪,结合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被告人杨某有为赌场放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天宇

人民陪审员  徐同显

人民陪审员  徐玉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