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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936号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艺轩装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艺轩装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受委托人陈妍桦、王春丽。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卢氏县新建路中段。被执行人艺轩装饰。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艺轩装饰行政非诉一案,根据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申请,撤销(2016)豫1224执936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9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