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受委托人陈妍桦、王春丽。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卢氏县新建路中段。被执行人艺轩装饰。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艺轩装饰行政非诉一案,根据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申请,撤销(2016)豫1224执936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9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