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597号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何红彦,该厂厂长。被告何西岭(又名何国学),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与被告何西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负担。
审判员 王秀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