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341号申请保全人(原告)德州瑞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管宝军,职务:经理。被保全人(被告)李俊飞,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担保人黄绪德,男,1957年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德州瑞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李俊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德州瑞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李���飞名下的价值2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保全人已提供银行存款及担保人黄绪德名下房屋一套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德州瑞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李俊飞银行存款2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黄绪德名下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
三、冻结申请保全人管宝军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