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494号原告杨艳茹,女,1987年12月28日,汉族,超市收银员。被告鑫全家福超市,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经营者顾艳华,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茹诉被告鑫全家福超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茹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杨艳茹负担25元。
审判员 杨惠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鑫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