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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1494号

杨艳茹与鑫全家福超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艳茹,鑫全家福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494号原告杨艳茹,女,1987年12月28日,汉族,超市收银员。被告鑫全家福超市,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经营者顾艳华,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茹诉被告鑫全家福超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茹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杨艳茹负担25元。

审判员  杨惠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鑫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