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郑伟灵,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郑友禄,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杜雪妹,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黄建康,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郑伟灵与被执行人杜雪妹、黄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雪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郑伟灵经济损失人民币计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黄建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杜雪妹、黄建康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杜雪妹、黄建康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无其产权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杜雪妹、黄建康均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2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连国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