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204号-3原告田书文,男,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刘德良,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被告何连生,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王慕军,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田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慕军银行存款220000元。原告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祁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