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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1204号-3

田书文与刘德良、何连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书文,刘德良,何连生,王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204号-3原告田书文,男,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刘德良,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被告何连生,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王慕军,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田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慕军银行存款220000元。原告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祁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