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966号原告闫某某。被告黄某。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以双方以和好为由,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兴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毅璇 百度搜索“”
闫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966号原告闫某某。被告黄某。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以双方以和好为由,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兴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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