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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1966号

闫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966号原告闫某某。被告黄某。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以双方以和好为由,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兴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毅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