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265号之一
原告:王中海。
被告:金瑞敏,工人。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中海被告金瑞敏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
原告王中海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中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王中海负担。
审 判 员 吴建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储梦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