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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1774号

赵某某与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都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774号

原告:赵某某,住吉林市。

被告:都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自行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方景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宋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