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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财保77-1号

王某与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财保77-1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唐某。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冀0791财保7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G号威志轿车实施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G号威志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杨建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雨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