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财保77-1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唐某。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冀0791财保7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G号威志轿车实施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G号威志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杨建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雨倩 更多数据:
王某与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财保77-1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唐某。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冀0791财保7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G号威志轿车实施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G号威志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杨建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雨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