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徐红梅,医生。被执行人耿玉刚,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徐红梅诉被执行人耿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0267号民事判决书:耿玉刚应向徐红梅支付债务851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耿玉刚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耿玉刚车辆土地被立案查封,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74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曹卫祥执行员 杜万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