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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催8号

天津市武清区宏犇皮革材料厂、周敏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宏犇皮革材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催8号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宏犇皮革材料厂,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66481部队营区内。代表人周敏,职务厂长。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宏犇皮革材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4020005127778699,出票行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出票人嘉兴市鼎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港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6日,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宏犇皮革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好文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许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