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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305号

董瑞亮与赵方孝财产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瑞亮,赵方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05号申请执行人董瑞亮,男,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赵方孝,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瑞亮与被执行人赵方孝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05)胶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履行完毕,2016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05)胶民初字第2028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法直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