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佘德红,女,汉族,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合肥市。
被执行人: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
法定代表人:王家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佘德红与被执行人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除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外,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0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民
审判员 所利亭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