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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执236号

郭明齐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明,齐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郭明,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市民政局职工,现住本市。被执行人齐欣,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市国税局干部,现住本市。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桃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明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探视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桃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华执行员 管 颖执行员 史庆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