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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476号

浚县善堂镇秀安物资供应站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浚县善堂镇秀安物资供应站,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浚县善堂镇秀安物资供应站住所地浚县善堂镇郭小寨负责人康秀安该供应站负责人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法定代表人刘晓阳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浚县善堂镇秀安物资供应站与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

一、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浚县善堂镇秀安物资供应站钢材款1201659.9元;二、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浚县善堂镇秀安物资供应站钢材款1201659.95元的违约金(自2012年3月13日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浚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朱绍新

审判员  孙消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家瑞 来自: